新密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新密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5年1号)
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维护女职工权益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及职业发展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优先或者拒绝录用女性;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或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
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新密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11日
